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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宋》兵制改革征求意见稿(2/2)

作者:阿越

时维护治安,镇压反叛,参预地方工程建设。退役后三年内一切役、税减半。

    巡检部队,小县不过三十人,大县不过百人。志愿加入,六十岁退役,在役期间有薪酬,无任何特权,皆在本乡服役。(即衙役等)

    工程兵部队,由原禁军、厢军裁减组成,修路、工程、建造等等事谊。(凡退役者,三年内免一切役、税,七年内役、税减半)

    屯田军,由原禁军、厢军裁减组成,赴湖广、西北屯田,三年内国家照发俸禄,十年内免征役、税。允许自由开发,设屯田军使、副管理(文官)。朝廷不发粮饷。

    除冗兵之策:

    一、禁军中凡年过六十者,愿返乡者自便,遣银三十贯,无亲属者强制转入屯田军。

    二、禁军中年四十五至六十者,听自便,转入工程军或屯田军,愿退役者,五年内役、税减半。

    三、禁军中年四十五以下者,每岁考核,名次在最后百分之十者,转入工程兵或屯田军

    四、禁军中级军官亦得考核如上

    五、去黥配

    六、西北暂不实行

    七、厢军按年裁减,旧厢军全部转为工程兵或屯田军

    ……

    练兵之法:未定。

    军制:

    禁军:共三十万,其中马军三万,步军二十三万,水军二万,侍卫亲军马军八千,侍卫亲军步军一万二。

    步军每三千人为一卫,长官为指挥卫一名、副指挥卫一名、行军卫参谋若干名;每一万人为一司,长官称指挥使、副指挥使,行军司参谋。全国共二十三司指挥使,有事时统兵官称都指挥使、经略使,不常设,有事则设,无事则省。

    士兵一般六年退役,使军官不能私恩。军官亲卫队不得超过六百人,亦按常例六年退役。又每司、卫皆有一百军法队,长官为监军使,监军使不得参预指挥、训练,亦当遵军训,一般并不作战,按资升迁。军中处斩行军参谋以上军官,将领不得擅行,须交监军使押送回京送军法处审问定罪。监军使记录战争情况,如实上报,可处斩临阵脱逃、叛乱等人。监军使监阵脱逃,第一副监军使、主将皆可立斩以闻,每监军使设三副使,三副使与监军使并不相统属,各自记录报闻。若监军使死,则第一副使接任,依次如此,互相监视。

    国家军机,决于枢密院与兵部。

    枢密院有枢密使、副数名,下有作训司、军法司(管军法官、监军使)、侍卫司、枢密会议(使、副、高级将领、元老大臣参加,向皇帝提供决策建议,讨论战争方针)、审官司、细作司。

    兵部辖考功司、军器监、群牧司、兵籍司、屯田司(在工部还在兵部未定)、武学监

    以上,必有不够周详之处,请大家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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