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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一十三章 葱油饼(1/2)

作者:逗逗是豆豆

    新书发布前夕和大家的闲聊

    一、葱油饼类似现象举不胜举

    驼背老伯的葱油饼火了,可是,大家却吃不到了,为啥?因为他无证经营,或者说,他违法了。

    一个让消费者在酷暑严寒中排队4个小时仍坚守不弃的美味小吃,一个畅销上海滩34年经久不衰的美味小吃,因为不符合办证条件,无证经营,被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这实在是一件令人遗憾甚至是痛心的事!

    这件事在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三种:一种是“有证的三鹿奶粉与无证的葱油饼摊”,其核心是认为有证无证并不是食品安全的标准;一种是“你也配在国际金融中心大上海卖葱油饼”,其核心是认为有关部门不颁发许可证是故意抹杀平民百姓卑微的创业权利;还有一种是“被取缔的葱油饼本可以皆大欢喜”,其核心是认为对于这样有口皆碑的传统小吃有关部门应当给其颁发证照。

    在我看来,这些讨论都不得要领,因为:给食品药品实行安全门槛制度既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很多消费者的迫切需求;有关部门不给驼背老伯发证也是执法有据,毕竟老伯的经营场所确实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给传统的名小吃开一面直接发证,则可断定以后证照的颁发必将借口多多**丛生。因此,这些做法均不可取。退一步说,即使给驼背老伯一张证照,他的问题是解决了,但其他的类似问题仍然看不到解决的希望。

    信手拈来几个曾经名震一时的例子,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许久,但它们遇到的和葱油饼类似的窘境至今没有解决,而且,这样的例子每天都在神州大地时时发生有增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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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一

    十多名贫困的尿毒症患者,因为无法支付公立医院昂贵的透析费用,自己签订生死状组建了一个条件简陋的透析室,他们依靠自购的二手透析机,顽强地活过了3年,并且每年能够节省3/4的医疗费用。但是,他们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依法取缔了这个透析室。虽然当时正在治疗的患者经政府帮助,解决了后期治疗的部分费用,但是原本有一些准备加入的患者和那些在透析室取缔之后生病的贫困患者永远失去了低费用的自行治疗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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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二

    一名市民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湖落水,郑州市水上义务搜救队东区队长牛振西带人赶到现场施救,却遭到了现场巡防队员的阻止,他们要求牛振西出示“打捞许可证”,否则不能下水,最终,落水市民溺水而亡。后经核实,“打捞许可证”其实是“救生员资格证”的误读,搜救队员之所以没有去考“救生员资格证”,是因为办这个证大概需要700元费用,而巡防队坚称,不让下水是本着对他们生命安全负责,无证则无法对其身份核实和打捞能力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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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三

    北京市曾开展整治不合格打工子弟学校行动,其时共有24所打工子弟学校被拆迁或取缔,涉及14万余名学生。教育行政部门的理由是学校在房屋、消防、用电、卫生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学校未按相关程序取得办学资质,责令停止一切教学活动,随后学校所在地村委会对学校实施断水断电,有的学校大门被教育部门封堵,有的学校的校舍干脆被夷为平地。据统计,转到公立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及原来的1/10,其余学生不知所踪。

    二、为何部门依法办事百姓并不认可

    上述例子和葱油饼一样,都有一个显著特征,那就是执法者均有明确的执法依据,虽然百姓很是不解甚至气愤,但有关部门坚称是依法行事没有做错,所以这些案例和一般的责任事故不一样,至今没有哪个部门因此向群众道歉,也没有哪个领导因此丢官去职,甚至,这些部门不仅没有歉意,反而都在为自己的行为理直气壮振振有词。

    政府之所以坚称自己是依法行事,是因为我们国家在医疗、救生、教育和食品等行业确实存在行政管制,即开展某种业务或者从事某种职业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条件,从而取得相应的营业或从业资格。比如,按照《北京市血液透析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开展血液透析的单位原则上应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医院开展,血液透析从业医生、护士、技师应接受过不少于3个月的血液透析专业培训,血液透析室(中心)应由副高以上职称有丰富临床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主任。通州区卫生局正是依据这个规范而对自助透析室依法取缔的。不让搜救队员下水救人、关闭取缔打工子弟学校和不给驼背老伯颁发证照其实也都是有法可依的。当然,这里所指的法,并非仅指法律,而是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政府为什么要对某些行业订立法规而进行行政管制?这是因为这些行业有些需要专门的器械,有些需要专门的技能,有些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些就是纯粹为就业者的利益着想等等。比如说,医生需要苛刻的从业资格,否则滥竽充数的医生有可能不是救死扶伤而是草菅人命;汽车需要苛刻的安全标准,否则没有达标的汽车有可能不是运输工具而是马路杀手。

    既然有了行政管制规定,为什么政府部门依据规定坚定执法,反而会遭到百姓们的强烈愤慨和坚决反对呢?这是因为前面四例实际上并无他人强迫,自助透析、就读打工学校、下水救人和购买葱油饼,当事人是在平等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条件自愿做出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并不妨碍第三人。百姓们本能地认为,对于这种选择,政府应当宽容而不是强制干预。

    说到底,政府部门的坚定执法与老百姓的直觉判断产生尖锐矛盾的根源,就是政府行政管制的权力能不能对抗百姓平等自愿的权利?换句话说,人们平等自愿的选择违反了行政管制的规定时(这种选择不妨碍第三人,下同),到底是由政府规章谁说了算,还是百姓自己说了算?

    沿用上面的例子,就是:我明知自助透析有危险,但因为无钱却想活命而自愿冒险行不行?我明知下水救人有可能呛水溺亡,但因为对自身习水技能的娴熟自信而自愿奋勇一跃行不行?我明知打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不合规范,但因为无能力让孩子就读更好的学校而心甘情愿就读行不行?我明知葱油饼经营场所太脏太暗不符合卫生条件,我自愿购买以解口腹之涎行不行?这些问题不是个案,不弄个水落石出,未来还会有类似的问题层出不穷。

    三、行政管制不应当干涉平等自由

    如果法律一方面对某些行业进行行政管制,另一方面却对平等自愿的行为不加干预,那么,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我们就能既使消费者吃到香酥可口的葱油饼,又可以使驼背老伯营业不违法,岂不是一举两得!我认为,现在的立法思想应当做一些调整,即行政管制是必须的,但当它与老百姓的平等自愿选择权发生冲突时,行政管制应当让位于平等自愿。为什么要确立这样一个立法原则,因为:

    其一,平等自愿的交换可以促进交换双方的财富增长,这种交换越多,百姓们致富的希望就越大。人们之所以选择就读没有操场没有电脑没有高级教师的打工学校,那是因为他们没有条件就读更好的学校,哪个父母不愿意让自己的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呢?从表面上看,打工学校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但是父母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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