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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转送看守所(1/2)

作者:李俊郎

    中午,我们把犯罪嫌疑人纪小夫当前的审讯笔录递交给了本队的两位领导。宋建国和梁国杰两人阅完卷宗之后便立刻下达了查找本案相关物证以及审讯方秀娥的事宜。随后马辉班组便负责了查找物证的事情,而我们班组则负责审讯方秀娥。

    在去领导办公室之前我们专门找到了正被关押在关押室里的方秀娥,据同事反映,方秀娥从进来到现在,仍然是一字不吐只字不提,尽管她已经知道了她的丈夫纪小夫已经交代了犯罪经过,但她依然不肯配合。

    对于方秀娥来说,熬也熬过了,刑也上过了,但此人仍是坚毅如铁,似乎有点打死不招的势头。其实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并非是定其罪行的必要依据,若有其他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构成犯罪的,法院仍可以依法判决。也就是说即使方秀娥坚持不肯招供,只要找到充分的证据便依然可以受到法律制裁。

    我反复的在思考着事情都已经到这般地步了,为什么她还是不肯招供,是她不敢面对警方呢?还是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难以启齿呢?

    在此我突然回想起了一件事情,那个纪小夫是怎么突然就如此这般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呢?于是我便问到起了马辉。马辉说是梁国杰把纪小夫那年过七旬的老母亲请来了,在纪母的一顿劝说下纪小夫这才坦然的开**代,纪母同样也劝说了方秀娥但她仍旧冥顽不化。

    随后我们便又对方秀娥开展了审讯工作,在这次的审讯中。尽管我们专门请来了警队的犯罪心理学老师来辅助我们审讯工作。但方秀娥依旧是一字不吐只字不提。

    审讯了一整个下午,愣是没从方秀娥口中问出半个字儿而来,这下儿可真把我们的上级领导给整急眼了,后来领导们针对目前情况从而临时决定了先把纪小夫和方秀娥两人转送到市看守所里去。日后从长计议。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以及待审待判的犯罪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

    目前本次刑事案件的卷宗还不能递交给上级检察院,由于犯罪嫌疑人方秀娥的拒不招供,从而导致了口供方面的缺失,犯罪动机不明确。所以还要全力查找本案遗漏的物证,只要物证确凿,由纪小夫充当人证,即便方秀娥不肯交代犯罪过程,法院仍然可以根据刑法依法对犯罪分子给予判处以及量刑。

    为什么说由纪小夫来充当方秀娥的人证呢,因为本次案件中这两人的不但是夫妻关系,严格来说就是帮凶和同伙的性质。再因为之前在审讯纪小夫的时候当我们问到那些被害者的骨骸时,纪小夫的回答的是家里遗留了一部分,另一部分他记得是被他的爱人丢弃了。他要我们去问讯他的爱人。从这一点自然而然就无疑的证明了方秀娥是完全参与了此次犯罪过程。只不过纪小夫对她的某些情况不太了解。这话儿可是从纪小夫从自己嘴里亲口说出来的。这些口供已经足够证明方秀娥的犯罪事实,他自然可以充当方秀娥的人证。

    方秀娥自始至终都不肯交代她的犯罪情况,所以被她丢弃的那一部分骸骨的下落我们自然无从查找。但从这件事来说,说麻烦也麻烦。说不麻烦也不麻烦。麻烦的是,到时候侦查结束,案件宣判之后案件肯定是要公之于众的,当那些被害人家属得知自己的子女尸骨无全时,他们指不定会。说不麻烦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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