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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三十六章 历史的天空(2/2)

作者:逗逗是豆豆

(公元前359年),变法令下,“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将法律与军事视为一体,把告密与作战同等看待,告密等同于杀敌,不告密视为降敌,这大约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严厉的告密法律了。这样的法令,将告密与连坐捆绑执行,剥夺了任何人独善其身的生存空间。利用国家法律激发、调动、强迫释放人性深处邪恶、阴暗的成分,作为控制民众、服务政治的手段,可谓前无古人。通过这样的变法,秦国虽然国富民强,天下无敌,甚至在秦始皇手里,席卷**,一统天下,然而,不仅这个政权国祚不长,二世而亡,而且此恶法的制定者——商鞅在逃亡期间,因被他人告密,最终被秦人车裂(俗谓“五马分尸”)夷族,诚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另一个出台告密恶法的非汉武帝莫属。这个秦始皇式的君主,他的“雄才大略”不过是穷兵黩武,最终导致了国库空虚。如何解决财政困难,也是通过告密。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他下达了“算缗令”,开始征收富商的财产税。然而,不仅富商偷漏虚报、隐匿财产,而且还导致了一些人的投机钻营,比如一位叫卜式的放羊专业户,在北战匈奴时上书,愿捐出一半家产;南征时又上书“愿父子死南粤”,结果成了“爱国模范”,而且被朝廷封侯晋爵。“天子既下缗钱令而尊卜式,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于是告缗钱纵矣”。(《汉书》)“告缗令”表面上为防止偷税漏税,实际上是鼓励民众对隐匿财产者进行告密,而且“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告密有功,把被告者的一半财产奖给告密者。这一举措几乎使所有的贪利者红了眼,以至于告密者络绎于途,不绝如缕。通过“告缗令”的实施,“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不过,其社会恶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商贾中家以上大氐(抵)破”,中国的商贸业终武帝一朝陷入了毁灭性的泥沼。比这更可怕的是,告缗使民风败恶,诚信沦丧,百姓风行给政府打小报告,做政府的密探,“民媮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业”,汉武帝的政权从此走向了下坡路。????

    第四个话题

    引子:?“辱母案”——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舆论。

    正文

    复仇是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复仇行为多因亲友的非正常死亡而起,所以复仇所采取的方式通常也是暴力行为,具有以暴制暴的性质。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复仇行为若得不到控制,极可能由个人行为扩大到帮派、地方甚至邦国之争,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可估量。

    所以,为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古今律法都是明令禁止私斗杀人的。然而,由于法家“法制”的推崇只是昙花一现,在历史的争斗中并不占上风,而儒家“礼制”思想则作为主流思想,长期统治着古代教会,“以礼为教、以德为本”成为统治者的主要治国方略。在“忠孝仁义”的儒家价值观引导下,复仇行为具有其长期存在的合理性与伦理意义。

    儒认为,“为君主复仇是效忠,为父母复仇是尽孝,为丈夫复仇是守节,为朋友复仇是有义”,这些主流的道德价值取向,于情于理,都为复仇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

    《礼记》云:“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意思是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随时可报,所以兵器要携带在身上,遇到仇人不必返回家中去取;朋友之仇,若报不了,也不能与仇人居住在同一个邦国。由此看来,儒家对于复仇的态度,是认可、赞同甚至鼓励的。

    先秦:复仇自由的年代

    在春秋战国时期,复仇之风气已经十分盛行。东周时,周王室衰微,诸侯纷争,群雄四起,相继称霸,混战不休。吕思勉先生说:“复仇之风,初皆起于部落之相报,虽非天下为公之义,犹有亲亲之道存焉。”

    在礼崩乐坏、诸侯互伐的时期,未有统一的国家公权力来平衡各方势力,于是复仇——小至报家仇、大到雪国恨,作为一种维护宗族利益的方式,已成为当时的习惯,并有其盛行的必然性。

    《史记》中关于先秦时期复仇的记录数不胜数,其中不乏宗主争斗间的复仇行为。

    《史记·吴太伯世家》篇,吴王夫差为其父阖闾报仇一事被尽述其中:阖闾十九年夏,吴国伐越,越王勾践带兵迎战,“败之姑苏,伤吴王阖庐指,军却七里。吴王病伤而死。阖庐使立太子夫差,谓曰:‘尔能忘句践杀汝父乎?’对曰:‘不敢!’三年,乃报越。”

    《东周列国志》中关于此事的记载更为详细,称越败吴后,夫差为牢记杀父败军之仇,“使侍者十人更番立于庭中,每自己出入经由,必大声呼其名而告曰:‘夫差!尔忘越王杀尔之祖乎?’即泣而对曰:‘唯!不敢忘!’欲以儆惕其心。”夫差为报杀父之仇,三年如一日差人在身侧时刻警醒自己,直至雪恨而止。

    一邦之主尚且以复仇为头等大事,更何况其民众百姓乎?更何况在各宗主国战乱不休、朝不保夕的时期,以血亲为纽带的宗族集团受到外来的威胁与打击时,并没有一种统一的能够控制社会的力量为其声张正义亦或弥补损失,所以,为维护自家、本宗利益,“复仇”这种带有鲜明私力色彩的救济方式,普遍被社会成员——无论是王宫贵族还是平民百姓所认可。由此,便能理解瞿同祖先生之“先秦时期是复仇自由的时代”、日本学者穗积陈重之“先秦是复仇公开的时代”等说法了。

    秦:严禁私斗

    当战乱逐渐平息,社会趋于稳定,国家一统、百废待兴时,复仇这种恣意杀戮的行为则会严重破坏刚刚趋于平稳的脆弱的社会生态。而法制,则有着稳定社会、解决纠纷的作用。所以,一旦有了能够统一控制社会的国家力量,复仇便不再具有战乱时所被普遍接受的容忍度。

    《史记·商君列传》载:“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在商鞅的一系列严厉法令的控制下,秦民皆“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一方面,战国末期,秦推行变法改革,开始弱化“亲亲”、“尊尊”的儒家观念,加强“法”对人民的管控。私自复仇的行为不再像先前那样得到当政者的放任与纵容,私斗一旦被发现,将受到严惩。

    另一方面,秦朝一统六国后,下至锱铢斤两,上至生杀予夺,无一不被纳入国家公权系统中,中央集权空前加强。公权力的膨胀,必然不能容忍私人复仇这种民间的、倚靠私力来实施的行为,因为私力一旦扩张,势必会威胁统治者的统治,所以秦国对于“私斗”,采取非常严厉的打击方式。由于国家律法的刚性抑制,民间复仇事件在这一阶段有所减少。

    西汉:孝悌为先,复仇又兴

    西汉初年,虽大体上“汉承秦制”、国家法律仍禁止复仇,但西汉统治者也吸取了秦朝迅速衰亡的教训,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严刑酷法并不能服众或树立国家威信,所以摒弃了“以法慑众”的法家主张,确立了“以德治国”的统治思想。儒家倡导的“以忠事主”、“以孝治国”的忠孝家国观成为主流,宗族血缘关系成为维持国家和社会运行的纽带。

    这一时期的复仇多以血亲复仇为主,因汉统治者推崇“孝悌为先”的价值观念,所以复仇行为重新有了合理动机和社会基础,复仇者常常因“忠孝”之名,免于偿命。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刘邦的小儿子刘长之母被谋反之事牵连入狱,吕后因妒忌未出手相救,吕后的亲信——辟阳侯审食其也没有尽力保全刘长的母亲。后来刘长母狱中含恨自尽,刘长因此“常心怨辟阳侯,弗敢发”,对辟阳侯始终怀恨在心。

    文帝三年,刘长进京朝见,伺机杀了辟阳侯。之后,刘长来到文帝宫门前请罪道:“臣母不应因谋反判罪,而辟阳侯也没有为臣母争取保全,为罪一……吕后封吕氏族人为王,危害刘氏江山,辟阳侯没有劝谏,为罪三。”“臣谨为天下诛贼臣辟阳侯,报母之仇,谨伏阙下请罪。”文帝“伤其志,为亲故,弗治,赦厉王。”

    刘长杀辟阳侯,一曰为母报仇,是“尽孝”,二曰为国诛贼,是“尽忠”,文帝赦免他也在情理之中。复仇行为冠以“忠孝”之名,已不单单是单纯的私力行为了,而是上升到某种道德层面。在极力推崇“重孝”、“重义”等儒派思想的汉王朝,复仇行为具有了某种道义感和使命感,类似刘长的复仇行为,在民间也十分多见。

    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董仲舒创立了“春秋决狱”的判案模式,主张以礼入法、“原心定罪”,复仇所体现出的孝义观与儒家道德标准得以对接,一定程度上助的盛行。而汉代复仇有别于先秦的特点在于,在儒家“忠孝当先”思想的引导和灌输下,“百无一用”的文弱书生在复仇者也中占据一定比例。今明确可知的由儒生参与的东汉复仇事件达15例,占东汉已知复仇事件总数的176。

    唐:礼法合流

    唐朝是中国古代的鼎盛时期,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统治观念,实行礼法合流。

    据《旧唐书》记载,开元十九年,嵩州都督张审素遭人诬告贪赃枉法,玄宗疑之,便派监察御史杨汪前去审查。张审素的下属被牵连,昭雪心切,于是杀了诬告张审素的人,还劫持了杨汪,要挟他上奏皇帝还张审素清白。杨汪被救后当然是心有余悸,上奏称张审素谋反。张审素被处斩,他的两个儿子张瑝、张琇因年幼,被流徒岭南。

    后来,兄弟二人伺机逃回洛阳,隐匿市井。这时杨汪已经改名万顷,官殿中侍御史。开元二十三年,张瑝张琇截击万顷,将其杀死,当时张瑝十三岁,张绣只有十一岁。随后,二人写了一副报仇状,挂在斧头上,奔赴江南,欲杀与万顷共同谋陷害他们父亲的人。行至汜水(今山东曹县北),官府获之,上报朝廷。

    当时,民众都很同情二人,认为他们年纪虽幼小,却能为父报仇,十分孝烈,希望他们能得到宽恕。宰相张九龄也认为兄弟二人应当被赦免,并劝说玄宗宽恕他们。然而裴耀卿、李林甫却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报仇”,玄宗也认为:“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居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格律之条。”于是下令处决了瑝、琇二人。兄弟二人之死,引得民间十分痛惜,百姓纷纷为其修冢,悼念二人。

    与张绣兄弟复仇案类似的还有武则天时期的徐元庆为父复仇一案,当时武后采取了陈子昂的提议,为正国法,处决了徐元庆,又为彰礼义,在徐元庆死后为其立了表彰牌坊。这两件复仇案件反映出唐朝既禁复仇,又允许社会对复仇者给予同情;即坚持律法的刚性面,又顾及礼教的柔性面。然而玄宗和武后最终都选择处决复仇者,表明唐朝统治者在礼与法的矛盾斗争中,更倾向于站在维护法律稳定性与统治者权威的立场上,谨慎地处理生杀大权。

    纵观古代礼与法的发展变迁,二者有时此消彼长,如战国末期法家的盛行和两汉时期的“独尊儒术”;有时又相互交错,如唐朝的“德主刑辅”、“礼法合流”。礼与法的关系不断影响着古代复仇风气的变化。面对今日的复仇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更深。

    上评论:

    一个人,有天大的罪过,那也应该是法律对他审判!法律没有审判前,你把他杀死了,那你就要接受审判!这就是法治的意义,没有人可以代替法律,没有人可以逃避法律的规则!

    但是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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